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3-10-10 1137
來源:汕尾市住建局
近日,汕尾市住建局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推動汕尾市裝配式建筑發(fā)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
全市下列范圍內新建(含擴建、改建,下同)項目應當實施裝配式建筑,建設單位將同一宗土地出讓(或劃撥)合同用地分成若干地塊,分期建設或分標段建設的,視為同一項目。 1.政府投資或國有資金參與建設的新建項目。 政府投資或國有資金參與建設的新建項目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實施比例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新建項目總體實施比例:2023年新建項目中的裝配式建筑總體實施比例不得低于42%。2024年新建項目中的裝配式建筑總體實施比例不得低于46%。2025年新建項目中的裝配式建筑總體實施比例不得低于50%。 (2)新建項目內的保障性住房、單體地上計容積率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實施比例為100%。 2.社會投資建設的新建項目。 (1)新建項目內的廠房(含倉儲用房)、研發(fā)用房、單體地上計容積率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實施比例為100%。 (2)地上計容積率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含)以上居住建筑項目(含企業(yè)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實施比例應滿足以下要求: 中心城區(qū)(市城區(qū)、紅海灣開發(fā)區(qū)、高新區(qū)):2023年新建項目中的裝配式建筑總體實施比例不得低于25%。2024年新建項目中的裝配式建筑總體實施比例不得低于28%。2025年新建項目中的裝配式建筑總體實施比例不得低于30%。 其他地區(qū)(陸豐市、海豐縣、陸河縣、華僑管理區(qū)):2023年新建項目中的裝配式建筑總體實施比例不得低于16%。2024年新建項目中的裝配式建筑總體實施比例不得低于18%。2025年新建項目中的裝配式建筑總體實施比例不得低于20%。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推動汕尾市裝配式建筑發(fā)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汕建公示字〔2023〕5號 為進一步落實《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fā)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汕府辦〔2020〕9號)、《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汕尾市綠色建筑發(fā)展專項規(guī)劃(2022-2035年)>的通知》(汕府辦〔2023〕21號)等文件要求,更好地發(fā)揮裝配式建筑規(guī)模化效應,推動全市裝配式建筑平穩(wěn)有序健康發(fā)展,結合前期我市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參照省內其他城市做法,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牽頭草擬了《關于進一步推動汕尾市裝配式建筑發(fā)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歡迎社會各界參與討論并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23年9月15日至9月24日 聯系電話:0660-3693188 電子郵箱:zj3693188@163.com 郵政編碼:516600 聯系地址:汕尾市城區(qū)建設路汕尾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為便于溝通、反饋信息,確保起草單位能夠完整了解所提意見,請?zhí)岢鲆庖娊ㄗh的單位或個人在電子郵件、信函封面等注明“汕尾市裝配式建筑發(fā)展建議”字樣,并留下姓名、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有效聯系方式。 附件:關于進一步推動汕尾市裝配式建筑發(fā)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汕尾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3年9月15日 關于進一步推動汕尾市裝配式建筑發(fā)展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各有關企業(yè)、行業(yè)協(xié)會: 為進一步落實《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fā)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汕府辦〔2020〕9號)、《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汕尾市綠色建筑發(fā)展專項規(guī)劃(2022-2035年)>的通知》(汕府辦〔2023〕21號)等文件要求,更好地發(fā)揮裝配式建筑規(guī)?;?,推動全市裝配式建筑平穩(wěn)有序健康發(fā)展,結合前期我市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參照省內其他城市做法,進一步明確和優(yōu)化我市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推動新型建筑工業(yè)化發(fā)展,促進城鄉(xiāng)建設綠色發(fā)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 (一)全市下列范圍內新建(含擴建、改建,下同)項目應當實施裝配式建筑,建設單位將同一宗土地出讓(或劃撥)合同用地分成若干地塊,分期建設或分標段建設的,視為同一項目。 1.政府投資或國有資金參與建設的新建項目。 政府投資或國有資金參與建設的新建項目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實施比例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新建項目總體實施比例:2023年新建項目中的裝配式建筑總體實施比例不得低于42%。2024年新建項目中的裝配式建筑總體實施比例不得低于46%。2025年新建項目中的裝配式建筑總體實施比例不得低于50%。 (2)新建項目內的保障性住房、單體地上計容積率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實施比例為100%。 2.社會投資建設的新建項目。 (1)新建項目內的廠房(含倉儲用房)、研發(fā)用房、單體地上計容積率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實施比例為100%。 (2)地上計容積率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含)以上居住建筑項目(含企業(yè)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實施比例應滿足以下要求: 中心城區(qū)(市城區(qū)、紅海灣開發(fā)區(qū)、高新區(qū)):2023年新建項目中的裝配式建筑總體實施比例不得低于25%。2024年新建項目中的裝配式建筑總體實施比例不得低于28%。2025年新建項目中的裝配式建筑總體實施比例不得低于30%。 其他地區(qū)(陸豐市、海豐縣、陸河縣、華僑管理區(qū)):2023年新建項目中的裝配式建筑總體實施比例不得低于16%。2024年新建項目中的裝配式建筑總體實施比例不得低于18%。2025年新建項目中的裝配式建筑總體實施比例不得低于20%。 (二)以下情形的建設項目,對實施裝配式建筑實施的比例不作具體要求。 1、建設用地內配建的非獨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設施(包括物業(yè)服務用房、社區(qū)健康服務中心、文化活動室、托兒所、幼兒園、公交場站、停車場、垃圾房等)。 2、交通、市政、園林類建筑。 3、文物、宗教、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等特殊類建筑。 (三)超高層單體建筑工程,經專家對抗震設防進行專項審查后,認為采用預制構件影響結構抗震安全的,可不采用預制構件,其他評價得分項按國家或廣東省標準執(zhí)行。 (四)因建造技術特殊、造型復雜、多功能混合的單棟建筑,難以滿足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評價要求的,可通過專家技術論證方式,調整裝配式建筑技術評價有關要求。 (五)建設項目對應上述情形如出現交叉情況,按從嚴管理的原則執(zhí)行。 二、裝配式建筑執(zhí)行標準 裝配式建筑項目預評價和認定標準按照國家《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或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T15-163-2019)執(zhí)行,裝配率不得低于50%。 如國家和省有新的標準或要求則按新標準要求執(zhí)行。 三、執(zhí)行時間節(jié)點 本通知2023年X月X日起實施,實施之日起新建項目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實裝配式建筑,具體時間節(jié)點為: 1.政府投資或國有資金參與建設的項目以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時間為準。 2.社會投資的項目以建設用地劃撥或用地出讓合同(協(xié)議)簽訂的時間為準。 3.在本通知實施之日前已取得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已簽訂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協(xié)議)的項目,裝配式建造要求應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建筑節(jié)能與綠色建筑發(fā)展“十四五”規(guī)劃的通知》(粵建科〔2022〕56號)、《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fā)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汕府辦〔2020〕9號)、《關于印發(fā)汕尾市裝配式建筑專項規(guī)劃(2019-2025年)的通知》(汕建字〔2020〕33號)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四、重點部門職責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落實本轄區(qū)的裝配式建筑發(fā)展年度目標任務,統(tǒng)籌安排轄區(qū)內各有關部門在項目立項、用地審批、規(guī)劃許可、施工圖審查、工程建設和項目驗收等環(huán)節(jié)落實裝配式建筑要求的把控,制定出臺裝配式建筑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及時上報裝配式建筑項目相關信息。 市發(fā)展改革局:加強項目立項階段的把控,對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嚴格審查裝配式建筑要求,將裝配式建筑發(fā)展的具體內容和要求落實到建設工程概算中,合理預留建設工程發(fā)展裝配式建筑的相關費用。 市自然資源局:加強用地審批和規(guī)劃許可階段的把控,將發(fā)展裝配式建筑相關要求落實到供地方案、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等各環(huán)節(jié),在建設用地規(guī)劃條件、土地出讓公告、土地出讓合同、選址意見書、土地劃撥決定書等有關文件文書中落實裝配式建筑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加強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審查監(jiān)督管理,加強對本轄區(qū)裝配式建筑項目的落實及施工現場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收集政策實施過程中企業(yè)和項目反饋的意見建議。結合全市裝配式建筑發(fā)展情況,進一步完善裝配式建筑發(fā)展相關政策體系。 市交通運輸、教育、衛(wèi)生健康、文廣旅體、代建中心等作為業(yè)主單位或建設單位的部門在實施工程項目建設時,應當按照相關要求落實裝配式建筑。 除以上列出的重點部門職責外,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直有關單位還應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fā)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汕府辦〔2020〕9號)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和要求開展各項工作,形成合力推動汕尾市裝配式建筑平穩(wěn)有序健康發(fā)展。 五、其他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汕尾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3年X月X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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